2016年世界/亞洲競速溜冰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拔賽選拔辦法
核備文號:臺教體署競(二)字第1050012660號
主 旨:本會將派隊參加2016年世界/亞洲競速溜冰錦標賽,特舉辦本次選拔賽,組成本
會最強滑輪溜冰代表隊參賽,祈能為我國家奪取佳績。
- 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、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
- 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、
- 承辦單位: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競速溜冰專門委員會
- 比賽時間:105 年6月3日(星期五)至6月5日(星期日)
- 比賽地點:屏東潮州溜冰場
- 領隊會議:105 年6 月 2 日上午10點(星期四)地點: 屏東縣潮州鎮溜冰場
- 報名方式:報名截止日前郵寄、傳真或Email報名均可,亦可親至滑輪溜冰協會辦理。
- 報名地點: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/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競速溜冰委員會
協會專線:(02)27786406,傳真:(02)27786407
負責教練:093590837王淵成,傳真:(02)22539453
Email:speedwang1742@yahoo.com.tw
- 報 名 費:場地賽 每人1000元可報名3個項目 每增加一項300元 接力每隊500元
2015入選國手者每人1000元可報名5個項目(如未參賽所繳報名費於扣除相關
行政作業費用支出後退還餘額)
- 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05年 5月25 日止
- 資格限制: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由所屬教練統一報名。
成年組:滿十五歲(民國91年1月1日前出生者)。
青年組:(民國86年1月1日至民國90年12月31日之間出生)。
青少年組:(民國91年1月1日 後出生者)。
須參加過近一年本會舉辦之中正盃或總統盃
- 選拔項目:
成年男子及女子(track)
300公尺計時賽
500公尺爭先賽
1000公尺爭先賽
10000公尺計分賽淘汰賽
15000公尺淘汰賽
3000公尺接力賽(only 3 skaters)
青年男子及女子(track)
300公尺計時賽
500公尺爭先賽
1000公尺爭先賽
10000公尺計分淘汰賽
15000公尺淘汰賽
3000公尺接力賽(only 3 skaters)
青少年男子及女子(track)
300公尺計時賽
500公尺爭先賽
1000公尺爭先賽
10000公尺計分淘汰賽
15000公尺淘汰賽
3000公尺接力賽(only 3 skaters)
- 選拔方式:
(一)代表隊選手:
1.以各單項成績前2名錄取成人組8男8女、青年組8男8女,若各單項前兩名選手合計
超過八名以單項名次成績較優者錄取,若單項最佳成績相同比次佳成績以此類推,若成
績仍相同則以最長距離之成績為優先錄取之標準。
2.青少年組:選出4男4女為本會儲訓選手。(不具參加2016世界競速溜冰錦標賽之資格)
(二)代表隊教練:
以成人組及青年組選手總積分 成人組及青年組各選取名教練。選手積分第一名分、第二名分、第三 名分、第四名分、第五名分、第六名分、第七名分、第八名分。選手總積分第一名、第二名之教練為代表隊教練,成人組第一名者任代表隊總教練乙職,。如果選拔積分相同,將依選手得獎名次優劣取決入選名單,優者勝出。如仍相同,後續名次依前述原則計算及選出代表隊教練。
- 獎勵:
- 參賽規定:
(一)參賽選手於比賽中必須戴頭盔,但禁止戴其他帽子,違者取消其參賽資格。
(二)參賽選手之號碼貼紙,請貼於安全帽左側,於競賽進行中如有脫落現象致裁判無法分辨時,
取消其參賽成績。
(三)選手不得配戴飾品(指:手環、手錶、項鍊、戒指、耳環等)下場比賽,配戴眼鏡者,
必須使用橡皮圈固定之。
(四)參加選手之食、宿、交通等事務請自行處理。
(五)完成報名參賽者,視已確實閱讀並認同本競賽規程,不得對競賽規程提出任何異議,
違者取消其所有本選拔賽參賽成績。
- 注意事項:
(一)領隊會議定於賽前一日在比賽場地舉行
(二)請各隊領隊務必準時參加領隊及臨時會議,未參加者視作對會議決議內容無條件同意。
(三)比賽遇雨則召開臨時領隊裁判會議,會議中採多數決,決議照常或延期舉行比賽。
(四)參加選手請衡量個人體能狀況,如有不適從事本項運動者請勿報名。
(五)大會已為每位選手投保「公共意外責任險」(身故300萬、每一事故醫療理賠限額3萬元, 但自付金額須達2500元,保險公司始理賠)。參賽選手如認為比賽期間恐有高意外風險,主辦單位建議各隊及選手請依需要自行加保。
(六)完成報名參賽者,示已確實閱讀並認同本競賽規程,不得對競賽規程提出任何異議。
(七)如發生規則未明定之事件,由裁判團決定之。如裁判團無法判決,送交審判委員會作
最後決議,不得異議。如有未盡事宜,由大會修訂公佈之。
- 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規範:
(一)取得代表國家參加本年度世界/亞洲競速溜冰錦標賽資格者,須遵守總教練之帶領,於參
(二)不得違規使用運動禁藥,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。
(三)不得違反本會規章及國際總會規章。
(四)不得無故放棄參賽,並須參加賽前集訓及遵守團體紀律。
(五)因故未能出國參賽取消其代表隊資格,由後補選手遞補之。
(六)國家代表隊外之所有隨行人員,如欲隨隊出國須報請本會同意,且須遵守代表隊規範。
(七)代表隊人員於出國期間,不得擅自離隊,如有特殊原因須報請領隊同意。
(八)代表隊成員不得對外任意發表言論,須對外發言時,一律由領隊或總教練統一對外發言。
(九)出國期間個人若比賽完畢,仍應到場為其他選手加油、觀摩。如遇他人邀約或參訪
行程,須經領隊同意方得參加。
(十)遵從代表團之生活管理,嚴守團隊紀律,參加活動不遲到、不早退,並不脫隊單獨行動。
(十一)不得有不聽從領隊、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。
(十二)代表隊選拔完成後,將教練及選手名單,送交選訓委員審議,由選訓委員審查後,公布
確定當選名單。
(十三)代表隊教練必需執行賽前集訓規劃、擬定比賽計畫、賽程分析、出席領隊裁判會議、
競賽資料收集、領取選手成績、秩序冊------等相關賽會事務。回國後一周內撰寫參
賽報告,並將相關資料、費用支出證明等,彙整成冊繳交協會。若代表隊教練未能履
行教練職責將取消下屆國手選拔賽教練資格審議
(十四)同意溜冰協會之比賽經費分配,不得以任何管道向本會主管單位要求增加經費之補助。
(十五)如違反上述情事者,提報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,依情節輕重議處。
(十六)本規程經本會紀律委員書面審核通過。
(十七)本規程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,修定時亦同。
- 申訴辦法:
(一)比賽進行中如有異議得提出抗議,但須於該項比賽結束後十五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以
書面向裁判長提出,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,抗議成立,保證金退回,抗議不
成立,則保證金沒收,作為大會費用。審判委員會之判定為最終之判定,不得再提出
任何異議。
(二)各隊提出抗議時,如未依抗議規定循合法程序提出,而大聲叫喊致影響比賽之進行或有
侮辱裁判及大會人員之行為時,得視其嚴重性由大會採取適當之處分(例:取消個人或其
全隊之參賽資格或禁賽多久等處分),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備查。
2016年世界/亞洲競速溜冰國家代表隊選拔
報 名 表
參賽單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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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練: |
連絡電話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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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 |
組別 |
出生日期 |
300 |
500 |
1000 |
10000 |
15000 |
接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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